审判
当我在这里的时候,你是否也在这里——
“怎么样,好些了吗?”
不知道过了多久,那些人又回来了,不同的是他们带了些笑容。
我仍是摇了摇头,不敢相信自己究竟发生了。
“这个女生,你有印象吗?”
他们的后面跟着一位很漂亮的女孩子。
“她是哪位?”我根本对她没什么印象。
“她是张丽儿,是你初中三年的同学,今天在我们的劝说下来替你做辩护。”
“是吗,谢谢。”我轻声道谢。
“钱炀,没想到你变了这么多……”
她靠近了铁阑珊,几乎就在我的眼前。
“你还记得那时候小说里的情节吗?和雅荷一起进入一个喜欢的女生的家,这个情节?”
貌似有些印象……(1)
“还有些印象吧,大概。”
“那个女生就是张丽儿,就是眼前这个人。她也是你妄想人格‘樊米兰’里的‘许晴’这个人格的原型。”
我又仔细看了看这个女生,可仍是什么也记不起来。
“钱炀……”
她轻声呼唤这个名字,是如今我最讨厌的名字。
“当她得知你和芝雅荷三年多前做过这么过分的事的时候,她其实是很愤怒的,也是因为这件事,检控官才决定起诉你因变态心理而协助他人自杀。”
那个精干的男人仍在向我解释这些。
“但是,经过这三年多,她选择了原谅你和芝雅荷这些行为,所以才愿意来替你做辩护。她是本案很关键的一个人物,有她相助我觉得胜算大了很多。”
“对不起……”
我也不知道是为了什么才和她道歉……
“你状态还好吗?”
精干的男人也靠近了我。
“没事,只是我还是一点也想不起这些事情。”
“没关系,就算想不起来,只有你的态度诚恳积极就行了。还有一个小时开庭,我先去整理一些文件,待会回来,你们两个稍微聊一下吧。刘警官,我们走吧。”
狭小的监狱里,我低着头,没有看她的脸。
“你还好吗……”
她轻柔的话语确实像极了“许晴同学”曾带给我的温柔。
我缓慢抬头看着她的眼睛,很清澈的眼眸。
“对不起,当初对你做了很过分的事。”我也分不清我究竟是在对许晴同学道歉,还是对这个女孩子感到抱歉。
“没关系的。我当时也是受到太大的刺激了,搞得不经意间也对钱炀你做了很过分的事请,导致你如今入狱……”
她有些歉疚地握住我靠近铁阑珊的手。
“加油,我一定会帮你的,我们一起走出这个监狱。”
我能感觉到她替我鼓劲的心情。
但是还不是特别能够接受目前的现状,可没别的什么办法吧。
我就像被黑暗笼罩着,看不透自己。
…………
首先声明,我(本我)不清楚任何法律的庭法审判程序,以下仅仅依靠我的想象所成(其实我觉得也不用那么麻烦模拟一个真正的法庭,如有错误,望请原谅)。视角也为“第三人”。
法官:“开庭!宣布法庭纪律,起立!”
法官:“人员到齐,以下是案件原由,请公诉人陈述案情以及何种起诉。”
公诉人:“是的,法官大人。案情如下:受害人于2010年7月11日与被告一起坠河自杀,本人依据法律以‘协助他人自杀’起诉被告。”
法官:“辩护律师要做何种辩护,是否是无罪辩护?”
李嗣律师:“并非无罪辩护,乃是申请予以我当事人进行心理治疗以及证明公诉人起诉并无真凭实据。”
(台下哗然。)
法官:“肃静——那请公诉人先提问。”
公诉人:“请问被告,你对2010年7月11日那起坠河案有无印象。”
钱炀:“没有。”
公诉人:“请问你是失忆了吗?可是你协助他人自杀的那一天啊!”
李嗣:“反对!公诉人以未判定身份强加于我当事人!”
法官:“反对有效,请继续。”
公诉人:“那你对以下的事实还有印象吗?”
公诉人拿出一些证人证言。
公诉人:“以下是当日大多数目击者证言:‘被告和受害人于2010年7月11日夜晚九点左右一同坠入小镇的河流中。’有证言表明两人实为过于亲密的朋友关系,经常也会做一些有违伦理的变态事件,比如2010年5月20日夜晚,被告和受害人曾非法入侵过当时同班同学张丽儿的家中,并窃取张丽儿内衣一事以满足自己的变态欲望。请证人张丽儿上庭。”
张丽儿:“法官大人,各位陪审人员大家好。”
公诉人:“请问张丽儿小姐,本人刚才所述是否为事实?”
张丽儿:“是。”
公诉人:“谢谢。根据刚才所述事实,被告有严重的变态心理并也逾越了道德与法律的限制,做出了违法入侵及窃取他人私人物品罪。请法官大人予以考虑此情节的严重性,以及他可能是否劝说过受害人芝雅荷小姐做出轻生的决定。本人陈述完毕。”
法官:“好,请辩护律师做辩护。”
李嗣:“是的,法官大人。就像刚才我所说一样,我不打算替我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因为事实来讲我并未得到任何能够证明我当事人与受害人是出于自愿坠河的证据。但是我也相信公诉人也并未得到任何能够证明我当事人有劝说或者任何可能影响到受害人选择轻生的证据。也就是说,公诉人所起诉的证据不充分。”
公诉人:“反对!被告有严重变态心理,十分有可能做出那样的事。”
法官:“反对无效,请继续。”
李嗣:“再者,我想请张丽儿小姐重新决定是否起诉我当事人当年非法入侵宅邸以及窃取私人物品这个事实。”
张丽儿:“不打算起诉。”
公诉人:“我反对!这是当年张丽儿小姐亲口所述的起诉,这是当年起诉公文。”
李嗣:“反对!任何起诉者可以在法官大人做出最后决定前撤诉,并且三年前的张丽儿小姐未满十八周岁,实乃未成年人,而如今的张丽儿小姐已经成年,所说的任何言论具有法律效应。”
法官:“反对有效,我再次确认张丽儿女士你是否决定撤销当年对钱炀即被告的起诉。”
张丽儿:“是的,我决定撤销起诉。”
李嗣:“我当事人的确有过上述的犯罪事实,可是已与张丽儿小姐私下商定原谅我当事人了。所以,从这一点可以证明我当事人是可以得到别人原谅并且主动承认错误的良好市民。”
公诉人:“先前辩护律师也说过并不能证明被告完全不可能教唆或以任何可能影响受害人芝雅荷小姐做出轻生决定的的证据,你这是否算是默认了被告有‘协助他人自杀’的嫌疑的可能性!”
李嗣:“反对!公诉人故意曲解我所说的事实,我可无需回答。”
法官:“反对无效,请回答公诉人问题。”
李嗣:“我并不认为我当事人是会‘协助他人自杀’的人。再者而言,被害人也仅仅只是成为了植物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死亡。”
公诉人:“好。那我现在假设被告和受害人自愿坠河。但是有一点事实是被告从受害人坠河之后,整整三年多的时间里,从未去看望过受害人。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被告是一位毫无悔过之意的人,并不可得到大众原谅的违法分子。”
李嗣:“反对!我当事人在这三年多里并未处于正常状态,无法做出正常人的判断。因此没有去看望过受害人。”
公诉人:“反对!无人可以证明被告是否处于一个正常人的状态。”
李嗣:“有人可以证明,但是他还未到,已经在赶来的路上。我请求暂时休庭,等待我的证人上庭。”
公诉人:“反对!所有人员都在开庭前得到确认出席,现在才说有人未到,实为藐视法庭。”
法官:“反对有效,驳回辩护律师请求。”
激烈的辩论还未结束……下话继续——
注解:
(1):详见第一卷第十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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