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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话 证言

第三十八话 证言

证言

审判继续——

李嗣:“法官大人及在座各位。请允许我简单讲述一下我当事人的精神状况,以及我想请你们看一段视频资料。”

法官:“允许。”

李嗣:“我当事人在2010年7月11日被见义勇为的好市民救下之后,因为巨大的痛苦和悔恨在这三年多的时间里分裂出了数十个人格,并且这些人格无数次摧残我当事人的精神状况,以至于我当事人如今快想不起自己作为‘钱炀’的这第一人格。这是张蓝医生对我当事人的心理评估及病状分析,病情大致体现为多重人格分裂症。以下视频为我和我当事人以及张蓝医生,刘警官,王佳老师在这两周里所拍摄的记录。请将这段视频作为重要物证列入考虑范围。”

法官:“允许,那请将视频录放。”

(大屏幕播放视频资料。)

我叫李嗣,是一名律师。我已经初步了解我当事人所牵涉的案件原由,并已合法成为我当事人的法定委托人及辩护律师。距离开庭还有两周的时间,在这两周时间里,我将向世人展示人格分裂症患者的痛苦人生。此刻为2013年12月02日15点。

以下进行初次接触。由王佳老师及张蓝医生、刘毅警官共同接触。

“你好,钱炀先生,我叫李嗣,是你的辩护律师。”

“你好。”

初次接触时,他表现的还算正常,虽然很阴沉,但还能想清楚自己是谁。但是王佳老师与他对话之后,将他引入人格分裂状态,他以自己创造出的数十种人格里的一组人格——“樊米兰”、“卡穆拉”、“许晴”、“赵贺”等等人格与我们进行了长达两周的对话后,他开始变化了。

…………(省略号处此为本小说前两卷内容)

李嗣:“就这样,直到五小时以前,以“樊米兰”跳河自杀为结局,我当事人他才从“樊米兰”这个人格中脱离,回归到现实。期间的痛苦沉沦想必大家已经看在眼里了。而这仅仅只是这三年多时间里所创造出的数十种妄想人格里区区一组罢了。从案件发生以来的这三年多时间里我当事人他无时无刻不在经历这些生离死别的痛苦。试言之,换为在座各位是否能够悔恨到如此地步,又或者能够承受如此大的压力活过这三年多时间吗?所以我请求法官大人及各位陪审人员原谅我当事人并非处于正常人格状态所没有做出应当的去看望受害人芝雅荷小姐这个事实。”

公诉人:“这也只能说明他有事后悔恨的心,却并不能完全清白他‘协助他人自杀’这个罪名以及曾在公众场合做出过‘有伤风化’的变态事实。”

李嗣:“公诉人所说不假。但请换位言之。本人假设我当事人真的教唆了受害人芝雅荷小姐,有做出任何影响了芝雅荷小姐做出轻生的举动。可是他已经受到了上天的惩罚,无数的妄想人格的悲剧令他痛不欲生。但是根据我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并非无救,若让张蓝医生和本人以及我当事人家人的耐心陪护,完全有可能在半年之内使我当事人恢复到正常人的第一人格状态。可是,如果真如公诉人所说的话,让我当事人入狱的话,就算刑满出狱,我当事人一定也失去了最佳治疗时间的时机,出来以来只会成为一个对社会来说是威胁存在的危险人物罢了。到那时我们是否应该抓起这个危险人物将他枪毙呢?不能,因为本因就是我们今天没有治疗放弃了他,间接导致他成为了一个危险分子。”

公诉人:“……辩护律师说得非常精彩,但我仍然反对。辩护律师的意思就是被告以创造妄想人格的痛苦代替了牢狱之灾,本人认为这是不可取的。作为一个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不应当以犯罪者是否受到惩罚作为是否去审判的根据,而是应该根据的是否犯罪的事实。本人结合事实,以及对被告的同情建议法官大人判他有期徒刑三年,即刻执行。”

李嗣:“我反对!并未到结案陈词,公诉人就急于判罪,过于急躁!”

法官:“反对有效,公诉人请注意言行及程序,不要添加私人情感。”

李嗣:“法官大人,我有了新的证据!”

法官:“可呈上。”

李嗣:“此证据是我的一种认为,本人认为我当事人很可能是处于人格的分裂状态才做出了与受害人一齐坠河的事实。并且很有可能受害人芝雅荷也处于人格分裂的状态。”

公诉人:“反对!这只是一种有利于己方的猜测并非证据!”

李嗣:“不,法官大人,这就是证据。哪怕拿我们正常人举例子,也会有以不同的态度对待不同的人,这其实也是一种多重人格的表现。可是因为普通人的这些表现不具有危险成分的存在,只是人类日常生活的不同态度,所以一直没有纳为任何犯罪考虑范围,但其实本质是一样的。”

公诉人:“再次反对!这简直就是无稽之谈!”

法官:“……(有些愁眉)”

众人也是哑口无言。

陌生男人:“抱歉,法官阁下,我来迟了。”

李嗣:“芝先生,您终于来了。”

法官:“辩护律师,这位是?”

李嗣:“这位男子是受害人芝雅荷的父亲,芝鸣。”

芝鸣:“法官阁下好。”

法官:“请问,你来是?”

芝鸣:“我是来替钱炀这个好孩子来做辩护。”

公诉人:“有异议!任何证人不应该中途加入。”

李嗣:“法官大人,法庭上事实更加重要!”

法官:“允许芝鸣作为证人,其证词也具有法律效应。”

李嗣:“法官大人,英明公断!”

法官:“辩护律师,有问题就问吧。”

李嗣:“是的法官大人。芝鸣,本人问你是否知道2010年7月11日的坠河案的受害人是谁?”

芝鸣:“知道,是小女芝雅荷。”

李嗣:“那你又知不知道是谁和她一起坠河。”

芝鸣:“知道,是钱炀这个小伙子。”

李嗣:“也就是被告即我的当事人对否。”

芝鸣:“是的。”

李嗣:“那好,我且问你,假设事实果真就是我当事人教唆你女儿和她一起自杀。你恨不恨我当事人?”

芝鸣:“会,但我知道事实肯定不是这样的。就算真的有人教唆,也肯定是小女所为。”

公诉人:“你疯了吗!你是在给自己昏迷不醒变成植物人的女儿揽罪!”

法官:“请公诉人冷静,并注意言辞。”

李嗣:“公诉人说的不无道理,以一个受害者父亲的角度来说不应该主动替自己女儿揽罪。为何你要这么说呢,请详细解答。”

芝鸣:“我女儿自从我的妻子去世之后,便变得有些异常,讨厌与人交往。因为是我导致我妻子自杀,所以我的女儿也憎恨我,讨厌与我交流。可是自从我女儿遇到钱炀后就变回以前的那个会笑的小天使了。偶尔也会在家里露出笑容,那是很久都没有看过的笑容。并且当我女儿变成植物人后,我才能在这三年多的时间里一直陪在我女儿身边照顾她。所以我并不恨钱炀,反而很感激他。”

李嗣:“法官大人,从这一点我们看出就连受害者的父亲都宁愿将罪责揽到自己女儿身上也不愿意归咎于我当事人,足以说明我当事人的良好道德是众人皆叹的。但是我当事人的精神状况目前来说并不算太好,至少还不是很正常的状态。所以我肯请法官大人将审判延迟到半年以后,让他融入社会与人群。结合半年以后我当事人的精神状况是否有好转迹象再来审判我当事人是否是一个会‘协助他人自杀’的人。”

法官:“……”

公诉人:“反对,被告有严重的变态倾向,就算要延迟半年,也应该关在监狱或者是不能让他自由活动的地方。”

李嗣:“不可,若是关在幽闭的空间完全不利于我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恢复。并且本人可以和张蓝医生作为他的监理人,只有在我们的许可和陪同下,才准让我当事人去到公共场合。请法官大人许可。”

公诉人:“法官大人!”

法官:“控辩双方,还有其他证据或者证言吗。”

公诉人和李嗣:“没有。”

法官:“好,结合所有事实,本法官做出如下判决!”

………………

法官大人的判决究竟能不能救“樊米兰”一命呢……下话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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